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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租房有哪些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21 20:54:04

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对于那些“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的住房难题该如何解决?11月6日上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核心主任做客“在线问政”栏目,解答岛城市民的疑问。在当天的访谈中,不少处在“夹心层”的家庭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

“目前保障体系中,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从2012年开始,5年内计划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5万套,适度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数量,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多元化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目前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限期租赁制,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区市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每 3年对配租家庭的配租资格进行复核,配租家庭租住期内如有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变更的,应及时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复审及变更手续。

买公租房五年内不准卖

“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王育生说,购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较低出租期限到期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拟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到期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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