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官网8月30日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优惠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公告原文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优惠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采购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房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中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玩去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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