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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重拳出击治理房地产中介市场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6-08-29 15:03:52

鉴于现部分中介出现的发布虚假信息,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强收带看费等不良行为,以至于收到购房者谈中介色变。然而,这样的情况即将得到改观。日前,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 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重拳出击治理房地产中介市场。

一、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

对于当前一些中介机构通过发布虚假房源或已销售的房源信息、恶意标低价格、隐瞒房屋存在抵押等方式,吸引客户,招揽业务。为规范中介机构这类行为,《 意见 》规定:实行房源信息核验制度。 中介机构 在发布房源信息前,经委托人同意后,要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确保发布的房源真实存在、可以交易。

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中介机构 发布房源信息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此外,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中介机构 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中介机构 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交易房源信息要及时撤除。

二、房地产中介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针对现在的多数 房产中介 ,收费不规范,不透明,不出示缴费凭据。《 意见 》明确: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机构 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出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

代办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中介机构 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且将加强对中介价格行为的监管。

三、保障房屋安全交易 “一房二卖”

   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 》提出: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 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规范中介服务合同签订行为。 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

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各地要全面实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一套房屋已经完成网上签约的,不能再重复签约,防止出现“一房二卖”。

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中介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四、强化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

长期以来, 中介机构 设立门槛低,鱼龙混杂,有的 中介机构 未经备案从事中介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为进一步强化 中介机构管理,《 意见 》规定:

严格实行备案制度。 中介机构 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除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外,还应当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中介机构名单公示制度。各地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信息,并在*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 中介机构 名单。

五、加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

针对当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不高、侵害群众权益等问题,《 意见 》规定:规范中介从业人员服务行为。中介从业人员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以真实姓名发布。

推行中介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要求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为此,《 意见 》提出: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县相关部门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逐步建立全国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七、规范房地产 中介机构 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

目前,许多群众在购买房屋时都需要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因此许多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但在实践中,存在中介机构指定金融机构、捆绑服务、违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贷等问题。为此,《 意见 》规定:

中介机构 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 中介机构 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介机构 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助当事人纳税

目前,一些 中介机构 在协助当事人纳税时,存在瞒报真实销售价格、偷逃税费等问题。为规范 中介机构 协助当事人纳税行为,《 意见 》规定:

中介机构 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此外,还要规范中介从业人员办理涉税业务。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此次《 意见 》明确要求,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 中介机构 和从业人员管理,全面推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网站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网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介机构 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金融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对金融机构与 中介机构 的业务合作和涉税服务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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